曹伟钊律师亲办案例
房屋买卖合同纠纷
来源:曹伟钊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1-31
浏览量:952
2010年12月,熊某某与田某某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约定由熊某某向田某某购买一处房产。合同订立后,熊某某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定金,并到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申请手续,而银行也出具了《同意购房抵押贷款通知书》。2011年4月,熊某某向田某某邮寄了《督促履行通知》,要求田某某配合办理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。但是田某某在收到通知后,并没有配合熊某某办理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。田某某的行为使熊某某蒙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。故熊某某请曹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将田某某诉至法院,请求田某某承担违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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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曹伟钊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1*********1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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